(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张持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持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5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持丰,曾用名“张持凤”、“张持龙”、“张健”、“张东海”,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1997年4月1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3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减刑于2011年8月5日释放。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持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58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持丰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持丰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持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诗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持丰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有必要进一步核查,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持丰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58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耀荣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