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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烽正与王进财、周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烽正,王进财,周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潘烽正。被告:王进财。被告:周明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烽正与被告王进财、周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烽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烽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潘烽正负担。审 判 长  戴本顺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人民陪审员  金伶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