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烽正与王进财、周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烽正,王进财,周明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潘烽正。被告:王进财。被告:周明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烽正与被告王进财、周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烽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烽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潘烽正负担。审 判 长 戴本顺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人民陪审员 金伶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