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满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某,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满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的工资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至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