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6月13日。被执行人鲁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鲁某将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9号天泰馥香谷3号楼2单元502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蔡某名下,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鲁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2013年12月12日到青岛市崂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协助过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