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立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钟明姬与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龚方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明姬,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龚方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明姬,女,36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高新园。法定代理人罗作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方伦,男,64岁。上诉人钟明姬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德海制药有限公司、龚方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钟明姬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已经重新立案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明姬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明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