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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庄银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银锋,丁顺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庄银锋,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顺灿,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银锋与被执行人丁顺灿加工合同纠纷(2013)晋执行字第416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顺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152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银锋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