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庄银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银锋,丁顺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庄银锋,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顺灿,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银锋与被执行人丁顺灿加工合同纠纷(2013)晋执行字第416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顺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152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银锋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