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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孔才与鲁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才,鲁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440号原告朱孔才,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宋阳光。被告鲁春晓,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王小明。原告朱孔才与被告鲁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孔才的委托代理人宋阳光、被告鲁春晓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孔才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签名出具借据,双方约定于2013年6月1日前还本付息,逾期不还,自愿承担三分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鲁春晓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起诉要求三分利息因欠条上未约定,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鲁春晓以投资经营需要,向原告朱孔才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持有,约定于2013年6月1日还清,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鲁春晓向原告朱孔才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即2013年6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春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孔才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鲁春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鲁春晓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永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