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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树坡诉王滨、王爱民、王义峰、王建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坡,王滨,王爱民,王义峰,王建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树坡,男,住沾化县。被告:王滨,男,住沾化县。被告:王爱民,男,住沾化县。被告:王义峰,男,住沾化县。被告:王建山,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坡诉被告王滨、王爱民、王义峰、王建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3元由原告王树坡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路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