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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朔州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朔州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被告朔州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华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