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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里店43号。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化峒镇(原化峒检查站)。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恢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桂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5月6日作出执行举报奖励公告,分别于2013年8月13日、14日、17日在《南国早报》、《右江日报》、《德宏团结报》上进行了公开举报悬赏,至今没有知情人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李文、靖西县文达植物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书中承诺执行期限届满后,经悬赏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依法结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桂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闭寿禄代理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