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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谭某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元,被告谭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蒙 勇审 判 员  刘国芝人民陪审员  黄纯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荣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