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谭某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元,被告谭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蒙 勇审 判 员 刘国芝人民陪审员 黄纯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荣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