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凌祥与潘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杨凌祥,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潘立华,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祥与被告潘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凌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杨凌祥负担。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