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汉军,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汉军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路××号﹤产权编号200××65﹥的房产。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