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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向启刚犯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启刚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73号罪犯向启刚,男,1985年3月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启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向启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启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启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