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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游执查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王永川,张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游执查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8号10幢12楼4号。被执行人王永川,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中科小区68号附44号。被执行人张雪莲,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0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石马望江街198号附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川、张雪莲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83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