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欧世广与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世广,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505号原告欧世广,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永,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18号院。法定代表人顾志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晓羽,女,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怀亮,男,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第三人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2区203号。法定代表人胡克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伟,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宇,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欧世广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稽核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世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世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世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世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