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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宋瑞完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完,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7号原告:宋瑞完,男,1987年4���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镇××号,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辉,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城镇××南路××单元××室。原告宋瑞完诉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瑞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瑞完诉称:徐辉于2012年1月15日向宋瑞完借款100000元,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徐辉分文未付。要求徐辉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5640元(利息4464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违约金3000元)。宋瑞完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宋瑞完身份证、借据及收条、借款抵押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准利率表、委托代理合同、2013年安徽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代理费收据等证据。徐辉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徐辉与宋瑞完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徐辉从宋瑞完处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30‰,借款期限至2012年3月5日,徐辉以其位于凤阳县府城镇永乐家园小区5-3-102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债权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等。当日,徐辉向宋瑞完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徐辉未归还借款本息,宋瑞完诉至本院。庭审中宋瑞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徐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18.60‰从2012年1月5日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判决生效后逾期还款利息依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宋瑞完律师代理费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律保护。宋瑞完与徐辉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徐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宋瑞完主张的利率标准、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宋瑞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宋瑞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18.60‰从2012年1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徐辉赔偿原告宋瑞完律师代理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徐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仕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飞腾附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