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单刚与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刚,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7号原告单刚被告张新。田庆、杨德锦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刚与被告张新、田庆、杨德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新在潍坊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高密市时代国际项目工程结算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在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