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赖恒安与重庆工商大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赖恒安,重庆工商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恒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定代表人:杨继瑞,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赖恒安与被申请人重庆工商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恒安申请再审称:重庆工商大学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对我的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等合同义务约定,一、二审裁定不受理我与重庆工商大学的纠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赖恒安是重庆工商大学的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与重庆工商大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赖恒安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赖恒安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赖恒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恒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