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万俊景诉被告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景,陈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万俊景,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六中家属院平房*排*号。身份证号1305031951********。被告陈艳,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161号邢钢生活区**号楼*单元**号。原告万俊景诉被告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俊景对被告陈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