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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万俊景诉被告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景,陈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万俊景,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六中家属院平房*排*号。身份证号1305031951********。被告陈艳,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161号邢钢生活区**号楼*单元**号。原告万俊景诉被告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俊景对被告陈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