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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7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许丁友与邓苏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丁友,邓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094号原告:许丁友,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被告:邓苏,女,汉族,1965年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丁友与被告邓苏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丁友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丁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丁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75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