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诗保与王永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诗保,王永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诗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永增。申请再审人李诗保与被申请人王永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杭西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6日,原审被告李诗保不服判决,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诗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钟���审判员 唐 庆 芳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