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1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x,符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冼x。被执行人符x。申请执行人冼x与被执行人符x身体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符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