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凌成林与淅川县勤政建材有限公司为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成林,淅川县勤政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成林。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淅川县勤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政,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安,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成林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勤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淅川县勤政公司)为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勤政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淅川县勤政公司与凌成林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矿山开采协议》,责令凌成林立即退出淅川县勤政公司所有的矿区;2、本案诉讼费由凌成林负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淅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凌成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建岐,被上诉人淅川县勤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安,翟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牛晓春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松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