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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9号原告郑某某,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万全县。被告张某某,女,22岁,现住万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