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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敬文均诉被告单爱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文均,单爱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敬文均,男,生于1967年8月17日。被告单爱寿,男,出生时间不详。原告敬文均诉被告单爱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敬文均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文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敬文均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侯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