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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长沙毅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毅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长沙毅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高塘岭镇胜利村兴隆二组。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万佳,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正科,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云路100号(8号车间)成城科技园9号厂房北栋。法定代表人王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朋,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毅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博电力”)诉被告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餐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毅博电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品餐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毅博电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毅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84.5元,由原告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刘蜜纯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贵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