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献坤,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商丘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负担。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宗建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