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933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前,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