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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933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前,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