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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杨婷婷、杨生昌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杨生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杨婷婷(曾用名:杨小华),女,生于1991年1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原告杨生昌,男,生于1931年12月22日,汉族,不识字,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地址梓潼县东环路中段130号。负责人周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雷丽,女,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婷婷、杨生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本案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婷婷、杨生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婷婷、杨生昌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