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