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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