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何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66号申请人何英,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布依族。申请人何英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何英持有的票号为3130327221043103银行本票壹张(出票日期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丁新生,收款人何英,出票行南京银行,出票金额285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