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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隆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隆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陈金钊。被告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一号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园1栋厂房3-4楼。法定代表人曹宝军,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宝鸡市隆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袁雅红,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辉,系宝鸡市隆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办公室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时嫚,系宝鸡市隆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办公室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受理陈金钊诉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隆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下汇隆泰电子广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金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钊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金钊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权雁代理审判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吕 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