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融创电子电器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融创电子电器厂,李锐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648065-6。法定代表人:何钊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融创电子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71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7791935-3。代表人:李锐,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被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融创电子电器厂的投资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清华、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融创电子电器厂、李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作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良贵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