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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伍尊利与支永平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尊利,支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伍尊利,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支永平,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在伍尊利与支永平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永平交纳执行标的额4981元,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尊利领取上述执行款4981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