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志超与陈裕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超,陈裕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志超。委托代理人:雷黄立。被告:陈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超与被告李裕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超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超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温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超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