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终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久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终字第1840号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高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崇连,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沈久林,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喜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