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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1470号原告:胡某甲,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克宇,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某某,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克宇,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谊到庭参加诉讼。胡某甲诉称:2010年初,我和被告建立恋爱关系,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彩礼5.7万元,后逢年过节都要给被告送去大量财物,后被告终于答应和原告结婚,后来被告又说房屋太旧了,要求盖新房,必须拿出10万元押在被告那儿,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又通过汇款给被告10万元。同居生活后被告总是无端的找借口和原告生气,并多次以到新疆走亲戚为名不回家,至原告精神上巨大伤害,为此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建房款157000元。韩某某辩称:我愿意回去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只是原告没有来接我回去。我只收到了原告10万元的彩礼,其他的没有收到,也不知情。我和原告按农村风俗结婚后,已经交付给原告6万元,又购买3万元的嫁妆,我在打工期间又给原告的父亲汇款2万元。我在与原告同居期间因怀孕流产衍生疾病,给我造成了很大伤害,为此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另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嫁妆我要求原告返还给我。经审理查明:胡某甲与韩某某于2011年农历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前韩某某经胡桂华和胡某丙手接受胡某甲相家款22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又接受上轿礼8000元。2011年12月7日,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乙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韩某某汇款100000元,胡某甲主张该款为建房款,韩某某主张该款已经约定为彩礼款。2012年11月9日,韩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乙汇款20000元,作为返还的彩礼款。韩某某的嫁妆有25寸TCL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6组合衣柜一套、三人沙发和单人沙发各一个、餐桌一个、椅子6把、鞋柜一个、饮水机一个、被子16床、毛毯一条、四件套两件、单子两条。胡某甲与韩某某同居期间韩某某自然流产一次并患妇科疾病。韩某某于2012年5月外出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胡某甲提供的胡某甲身份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张,颖泉区伍明镇店集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韩某某提供的韩某某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一张,新疆五家渠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上海华为医院、上海杨浦区中心卫生院、上海同德医院、新疆农六师一零一团医院、太和县中医院门诊病历,证人胡某丙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2012年1月1日胡某甲与韩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前韩某某分三次收受胡某甲彩礼款130000元,其中韩某某已经于2012年11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返还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收受彩礼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酌情返还彩礼。鉴于同居期间韩某某自然流产,也应适当减少彩礼的返还。本院确定韩某某再返还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返还原告胡某甲彩礼款70000元;二、被告韩某某的嫁妆:25寸TCL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6组合衣柜一套、三人沙发和单人沙发各一个、餐桌一个、椅子6把、鞋柜一个、饮水机一个、被子16床、毛毯一条、四件套两件、单子两条归被告韩某某所有;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灵附本案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