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宝鸡市新三维进出口公司、宝鸡市外贸冷冻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新三维进出口公司,宝鸡市外贸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裕朝,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新三维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维,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外贸冷冻厂。法定代表人侯波,任厂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宝鸡市新三维进出口公司、宝鸡市外贸冷冻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03)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将此债权转让于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则于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和恢复执行,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裁定变更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继受(2003)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享有的权利、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与蒋晓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与蒋晓乾,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新的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申请执行时法院再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新的权利人可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耀山执行员 :焦小强执行员 :王艳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