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57年6月22日,回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荣二一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