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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57年6月22日,回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荣二一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