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淮南发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吴作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发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作忠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淮南发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书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平,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作忠,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审理原告淮南发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作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