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贯庆、李风仙诉被告贾棋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贯庆,贾棋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张贯庆,男,汉族被告贾棋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庆、李风仙诉被告贾棋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贯庆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贯庆承担。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