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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法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法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48号。被执行人李x,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圪针坪村。本院在执行李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x支付欠款15万元,从2011年1月1日起以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执行之日止;向李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即以对应本金的利率双倍支付),利息从201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22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及拓x(李x之妻)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依据子洲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李x、李x及拓x商定由李瑞偿还李x欠款60万元。2、李x、拓x自愿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缔景桃苑旺角区2-1-1303一套按揭商品房作价65万元偿还所欠李x欠款。3、李x、拓x所有的该房,现在中国建行洛阳分行处抵押贷款。2013年12月31日前该房房贷由李x负责偿还,之后房贷由李x负责偿还。4、该房折抵后李x还下欠李哲12万元,由王xx担保,于2015年1月1日前还清。逾期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5、该房折抵后李x应无条件配合李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6、该房从2013年12月14日起交付由李x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完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子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锦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