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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一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074号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