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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厉美义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月林,厉振涛,厉美义,张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安月林,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生,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厉振涛,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厉美义,男,汉族,1972年1月3日生,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张艳秋,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郯城县郯城镇。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月林、厉振涛、厉美义、张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厉美义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厉美义在归义信用社存款16229、71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