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晓春与刘安乐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春,刘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陈晓春,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刘安乐,女,2009年8月23日生,汉族。法定监护人:刘海燕,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松、孙训珍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成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2年2月24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晓春赔偿刘安乐:医药费896.76元、护理费157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671.76元;二、陈晓春、刘安乐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