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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曹道财与马鞍山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道财,马鞍山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曹道财,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健、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钟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道财与被告马鞍山市江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曹道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曹道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道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曹道财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青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