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高新区。被告邓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