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6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华联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海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联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海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一里13B5层021。法定代表人马淑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亮,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联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海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武子文担任审判长,法官牟菲、韩耀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宗亮,徐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2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武子文代理审判员 牟 菲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