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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凯民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元成申请执行张辉民间借贷纠纷(2014)凯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元成,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凯民保字第178号申请人唐元成。被申请人张辉。申请人唐元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在2012年7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于同年12月24日找他人代为偿还了10万元,并于2013年10月5日另行签订了10万元的借据,尚欠的10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张辉位于凯里市凯运大道格兰世家2单元8层801室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辉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凯运大道格兰世家2单元8层8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0****15,面积为161.76㎡)。二、查封申请人唐元成与韩笑位于凯里市博南路东侧、博南新区二期小高层1栋1单元9层704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81-1、00****81-2号,面积为146.18㎡)。申请人唐元成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 勇 军审判员 罗 亨 文审判员 张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磊(代)